關于做好南海區2023年上半年廣東省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專業技能課程理論考試準備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考生、報名點、考點:
廣東省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專業技能課程考試全省理論統考和《會計》《美術基礎》操作技能考試將于2024年2月24日進行。為加強考務組織管理工作,確??荚嚢踩椒€順利實施,結合《關于做好2023年第一次廣東省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專業技能課程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粵考院函〔2023〕22號)(附件1)相關要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試安排
(一)考點、考點時間、考試科目
考點 |
考試日期 |
時間 |
午別 |
證書科目 |
類別 |
人數 |
佛山市南海信息技術學校 |
2023年2月24日 |
9:00-10:30 |
上午 |
電工理論考試 |
理論 |
245 |
9:00-10:30 |
上午 |
會計理論考試 |
理論 |
432 |
||
9:00-10:30 |
上午 |
教育基礎綜合理論考試 |
理論 |
379 |
||
9:00-11:00 |
上午 |
美術基礎技能操作_色彩 |
操作 |
379 |
||
14:30-16:00 |
下午 |
機械理論考試 |
理論 |
419 |
||
14:30-16:00 |
下午 |
土木工程理論考試 |
理論 |
4 |
||
14:30-16:30 |
下午 |
會計技能操作_會計 |
操作 |
434 |
||
14:30-16:30 |
下午 |
美術基礎技能操作_素描 |
操作 |
379 |
||
佛山市南海區衛生職業技術學校 |
2023年2月24日 |
9:00-10:30 |
上午 |
教育基礎綜合理論考試(桂技、商貿) |
理論 |
292 |
9:00-10:30 |
上午 |
生物技術基礎理論考試 |
理論 |
290 |
||
9:00-10:30 |
上午 |
護理理論考試 |
理論 |
296 |
||
14:30-16:00 |
下午 |
化學理論考試 |
理論 |
210 |
||
14:30-16:00 |
下午 |
烹飪理論考試 |
理論 |
89 |
(二)考點地址
1、南海信息技術學校地址: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桂丹路100號。
2、南海衛生職業技術學校地址: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筠林大道與五一二縣道交匯處附近。
(三)各報名點報名人數
證書種類 |
佛山市南海區第一職業技術學校(官窯校區) |
佛山市南海區理工職業技術學校 |
佛山市南海區九江職業技術學校 |
廣東省財經職業技術學校 |
佛山市南海信息技術學校 |
佛山市南海區衛生職業技術學校 |
佛山市現代商貿技工學校 |
佛山市桂城技工學校 |
佛山市南海區第一職業技術學校(松崗校區) |
合計 |
機械 |
57 |
8 |
59 |
|
209 |
|
90 |
|
|
423 |
教育基礎綜合 |
121 |
7 |
|
216 |
2 |
|
238 |
55 |
33 |
672 |
美術基礎 |
33 |
2 |
4 |
93 |
164 |
|
7 |
10 |
66 |
379 |
電工 |
|
2 |
|
|
195 |
|
|
|
51 |
248 |
會計 |
|
7 |
|
204 |
106 |
|
|
29 |
89 |
435 |
生物技術基礎 |
|
1 |
|
|
3 |
113 |
56 |
125 |
|
298 |
體育 |
|
|
104 |
|
|
|
|
|
|
104 |
烹飪 |
|
|
89 |
|
|
|
|
|
|
89 |
化學 |
|
|
|
|
1 |
203 |
|
7 |
|
211 |
土木工程 |
|
|
|
|
4 |
|
|
|
|
4 |
護理 |
|
|
|
|
|
269 |
1 |
26 |
|
296 |
合計 |
211 |
27 |
256 |
513 |
684 |
585 |
392 |
252 |
239 |
3159 |
二、考生注意事項
(一)2月17日起,所有考生須進行考前連續7天自我健康觀察,出現發熱、干咳、乏力、咽痛等癥狀要檢測抗原或核酸,如檢測結果確認感染新型冠狀病毒,須如實報告所在報名點。相關考生由考點安排在備用隔離考場進行考試。
(二)考生入場和考試防疫管理
1. 考試當天上午7:30;下午1:00起,考點組織考生沿體溫檢測通道,分散有序入場,保證間隔。所有考生要求佩戴口罩。所有進入考點的考生沿體溫檢測通道逐一接受體溫檢測、出示準考證和身份證(如考生丟失準考證的可在考試開始前到考務室補打)。普通考場考生進入考場就座后可以自主決定是否繼續佩戴口罩,備用隔離考場考生須全程佩戴口罩。
2. 考生入場體溫檢測,確??焖?、有序、準確檢測,避免在考點外聚集等候??忌瓿煽键c入口體溫檢測和身份證明核查等相關程序后,通過專用通道直接前往考場,不得在考點內隨意走動。
(三)禁止攜帶通信工具進入考場
嚴禁考生攜帶通信工具進入考場,如:手機、傳呼機、智能手表等進入試室(含候考試)??忌M入考場前應將通信工具關機或者卸下電池后放在考場指定位置,考場不作保管,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攜帶手機的屬違規行為,取消相關科目考試成績。
(四)考生只能使用黑色鋼筆、黑色簽字筆進行作答,2B鉛筆進行填涂。考生務必準備好鉛筆、橡皮擦等考試文具,考場內不允許考生互借文具。如按規定允許使用計算器的,只能使用沒有查詢、儲存功能的簡單計算器。
(五)考生須認真學習《廣東省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專業技能課程考試考生守則》(附件2)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33號令)節選》(附件3)的有關規定。
(六)根據省考試院相關規定,考生報名數據,考生辦理報名手續后簽名確認,考點將數據上報后,存在問題的,由考生本人負責。
(七)操作考試注意事項
1,美術操作
(1)考場提供自來水和兩張凳子,考生作畫文具、畫板、畫架由考生自備。注意,考試期間不允許考生互借文具,考點不提供、畫板、畫架。
(2)考生不得自帶白紙進入考場,不得在自帶白紙上作答作為試卷上交,否則作違紀作弊處理。
(3)考生不得帶走考試試題圖畫、作答畫紙等任何資料,否則作違紀作弊處理。
2,會計操作
(1)考場配考試用會計工具箱,考生也可自帶工具。
(2)操作考試時,切記試卷作答區域不能簽寫本人真實名字,只能蓋會計印章,否則當違紀作弊處理。
三、報名點工作要求
(一)各報名點請把本通知發送到考生手中,并對考生做好宣傳工作,重點將考點防控要求(7天自我健康觀察、口罩、進場流程)、考試時間安排、考試攜帶物品(身份證、準考證、崗位實習證明、文具、雨具、操作工具等)、考風考紀要求告知考生。
(二)做好考生疫情排查工作。發現考生發熱、干咳、乏力、咽痛等癥狀要檢測抗原或核酸,如檢測結果確認感染新型冠狀病毒,須如實報告及時上報南海區招生辦公室。
(三)各報名點須派熟悉業務的人員擔任領隊。我辦對多次不派領隊的學校取消其校在我區考試報名資格。領隊考前要向本??忌碱I隊的手機號,并保持手機暢通,以便聯系和及時配合考點處理突發事件??荚嚻陂g領隊須留在考點內,在考點指定的場所等候。
(四)領隊必須清楚考試時間和考試安排,考試當天需提前出發,考生上午8:15前進入考場,下午統一時間為1:00進入考場??荚囬_考15分鐘(9:15,14:15)后禁止遲到考生進入考場。領隊需防止集體遲到事故發生!
(五)接送考生時,要提前做好車輛檢查,熟悉考點路線,途中注意交通安全。
(六)考點內不提供車輛停放,接送大巴及私人車輛請自行到附近停車場停放。
(七)加強考生考風考紀培訓
廣東省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專業技能課程考試作為國家級教育證書考試,考場所有考務標準以國家級考試標準執行,嚴肅考風考紀一直作為考點建設首要工作。請各報名點加強對考生考風考紀教育,請指導考生學習《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33號令)節選》(附件3)。要求考生嚴守考紀、誠信監考,凡考生在考試過程中違規的,將按相關處罰規定處理,并視具體情況給予取消成績、禁止參加考試、把違紀情況記錄在考生誠信檔案等處理。
四、考點工作要求
(一)科學精準防控,落實主體責任
根據《關于做好2023年第一次廣東省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專業技能課程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粵考院函〔2023〕22號)(附件1)的相關要求,認真學習《廣東省2023年第一次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專業技能課程考試防疫工作指引》,落實安排考試各項事務。各考點要建立、完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聯合工作機制,進一步落實學校主體責任。學校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疫情防控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履職盡責。
(二)加強考試工作人員培訓教育
要嚴格按照《考務手冊》的規定和要求,針對不同的工作崗位和職責,認真做好考試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紀律警示教育,指導督促每要嚴格按照《考務手冊》的規定和要求,針對不同的工作崗位和職責,認真做好考試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紀律警示教育,指導督促每一位考試工作人員嚴格按工作規范、操作程序和要求,確保認真細致地履行職責。
(三)強化考務組織實施
考試期間,領導小組成員必須全部到考點,指導和監督考試工作,處置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加大對考生攜帶考試違禁品的查處力度;規范考試實施,確??荚嚻椒€有序;加強監管,嚴肅查處考試違紀舞弊行為。
(四)認真做好試卷安全保密工作
必須選聘持證的保密員上崗,所有涉密人員均應簽訂保密責任書。認真落實試卷領卷、回卷、運送的工作要求,確保試卷安全保密萬無一失。保密室啟用前,必須認真檢查各種保密設備設施,做到硬件達標、制度到位,確保其能正常使用。試卷交接必須認真核對考試科目和試卷袋數,細致檢查密封狀況,履行交接手續。領、回卷安排由南海區招生辦另行通知。
附件
1、《關于做好2023年第一次廣東省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專業技能課程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粵考院函〔2023〕22號)
2、廣東省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專業技能課程考試考生守則
3、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33號令)節選
佛山市南海區招生辦公室
2023年2月16日
(一)理論考試部分
1、考生入場時必須憑準考證、考試通知單、身份證(或學生證、戶口本復印件、武警軍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提前30分鐘進入指定考場。
2、開考15分鐘不得入場,每課程考試結束前三十分鐘起方可交卷離開考場。
3、考生入場除必要的文具,如鉛筆、圓珠筆、鋼筆、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橡皮外,禁止攜帶任何書籍、筆記、資料、報刊、草稿紙以及各種無線通訊工具(如尋呼機、移動電話)、電子記事本等與考試無關的物品。如按規定允許使用計算器的,計算器只能是簡單的,沒有程序及查詢、儲存功能的計算器??紙鰞炔坏孟嗷ソ栌梦木?。
4、考生對號入坐,須將自己的《準考證》、《考試通知單》、《身份證》(或學生證、戶口本復印件、武警軍人身份證)等放在桌子的左上角。只能在答卷規定的地方填涂自己的姓名、準考證號、座位號等,不得在答卷其他地方做任何標記。
5、開考信號發出后才能答題。
6、必須在答卷紙的密封線外或答題卡規定的地方答題。
7、考生必須用黑色字跡的圓珠筆、鋼筆、簽字筆作答。答卷上禁止使用涂改液、改正帶,不按規定要求作答的考生答卷無效。
8、考生遇試卷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詢問,監考人員可以當眾答復;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人員詢問。
9、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不得吸煙,不準喧嘩,不準在考場外逗留。
10、考試中,不準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偷看、冒名頂替、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答卷。
11、考試期間,考生除因突發疾病經主考同意或交卷兩種情況可離開考場外,不得以其他理由離開考場(包括上廁所)。強行離開考場者,按交卷離場處理。
12、考生離開考場時必須交卷,不準攜帶試卷離開考場。離開考場后,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和交談。
13、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后,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并把試卷反放在桌面上,待監考人員收卷點齊后,有秩序地離開考場。試卷和草稿紙均不準帶離考場。
14、考生應自覺服從監考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人員進行正常工作。監考人員有權對考場內發生的問題按規定作出處理。對擾亂考場秩序、恐嚇或威脅監考人員人身安全的考生,將移交公安機關追究責任,并通知其所在單位。
15、對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的違規考生,將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第33號令)進行處理,并記入考生誠信考試電子檔案。
(二)操作考試部分
1、考生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入場,入場開始15分鐘,遲到考生禁止入場??忌雸鰰r必須出示《準考證》、《考試通知單》、《身份證》(或學生證、戶口本復印件、武警軍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
2、考生只準攜帶必要的文具、工具入場,禁止攜帶任何書籍、筆記、資料、報刊、草稿紙以及各種無線通信工具(如尋呼機、移動電話)、電子記事本、錄放音機等與考試無關的物品。
3、考生只需在評分表上填寫姓名、準考證號、考題號等信息,不得填寫成績。
4、考生只準一次抽取試題或工位號、先后順序號、考題號等信息,不得相互交換。
5、分先后應考的科目,考生要服從監考人員的引導,按先后順序號進入考場應考。同時應考的科目,考生進入考場后,要在抽簽確定的考位上考試,未經現場考官許可,不得更換考位。
6、考生必須按安全操作規程考試,如違反安全操作規程而導致機器設備、工量具等損壞損毀,考生應照價賠償或負責修復。如違反安全操作要求造成工傷事故者,由考生自負責任。
7、考生必須獨立完成操作,不得旁觀他人操作,違者以作弊論。
8、如屬違反安全操作要求導致機器設備、工量具損壞,不能繼續完成考試者,應結束考試,不得更換或續考。
9、考生在考場內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對于違反考場規定,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和舞弊者,按違反考場規定處理,取消其本次考試成績。
10、考試結束鈴聲響時,考生要立即停止考試操作,清潔設備,工具歸位,交考試成果,待監考人員允許后方可離開??忌x開考場時,不準帶走任何公物??荚嚱Y束時,考生應立即出場,不得詢問結果和分數。
11、提前完成考試或中止考試的考生,向考官交接完有關事項后應立即出場??忌鰣龊蟛坏门c未考考生交談有關考試內容,不得在考場附近大聲喧嘩。
12、考生應自覺服從監考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人員進行正常工作。對擾亂考場秩序、恐嚇、威脅監考人員的考生將交公安機關追究其責任,并通知其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
13、對違反《考生守則》規定、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的違規考生,將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第33號令)進行處理,并記入考生誠信考試電子檔案。
附件3: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33號令)節選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33號令)
(2004年5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8號發布,根據2012年1月5日《教育部關于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二章 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并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應回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四)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五)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秩序混亂、作弊嚴重或者視頻錄像資料損毀、視頻系統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差錯的;
(七)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八)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十)其他違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具備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
(二)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四)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五)在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縱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換、涂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九)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十)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第十五條 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1/5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當年及下一年度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區內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專業考試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管理機構給予該考區警告或者??荚摽紖^相應專業1至3年的處理。
對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屬考區的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保密規定,造成國家教育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括副題及其答案及評分參考,下同)丟失、損毀、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生重大事故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教育考試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行為人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
(三)組織或者參與團伙作弊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六)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的;
(七)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八)擾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后果嚴重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第三章 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程序
第十八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實施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如實記錄;對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
考生違規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由2名以上監考員或者考場巡視員、督考員簽字確認。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向違紀考生告知違規記錄的內容,對暫扣的考生物品應填寫收據。
第十九條 教育考試機構發現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事實調查,收集、保存相應的證據材料,并在調查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對所涉及考生的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考試工作人員通過視頻發現考生有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立即通知在現場的考試工作人員,并應當將視頻錄像作為證據保存。教育考試機構可以通過視頻錄像回放,對所涉及考生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第二十條 考點匯總考生違規記錄,匯總情況經考點主考簽字認定后,報送上級教育考試機構依據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出現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出現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處理,省級教育考試機構也可以要求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報送材料及證據,直接進行處理;出現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按照前款規定處理,對考生及其他人員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當地公安部門處理;評卷過程中發現考生有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并通知市級教育考試機構。
考生在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行為,由組織考試的機構認定,由相關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組織考試的機構做出處理決定。
在國家教育考試考場視頻錄像回放審查中認定的違規行為,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認定并做出處理決定。
參加其他國家教育考試考生違規行為的處理由承辦有關國家教育考試的考試機構參照前款規定具體確定。
第二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考點、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情況或者需要對教育考試機構實施監督的情況下,應當直接介入調查和處理。
發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條所列案件,情節嚴重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處理,并及時報告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必要時,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參與或者直接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場、考點及評卷過程中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的,考點主考、評卷點負責人應當暫停其工作,并報相應的教育考試機構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生,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
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試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根據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向提出處理的教育考試機構通報。
第二十五條 教育考試機構在對考試違規的個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復核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告知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認定存在異議的,應當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給予考生??继幚淼?,經考生申請,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舉行聽證,對作弊的事實、情節等進行審查、核實。
第二十六條 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載明被處理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處理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處理決定的內容、救濟途徑以及做出處理決定的機構名稱和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
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理人。
第二十七條 考生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對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違規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其上一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對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授權承擔國家教育考試的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第二十八條 受理復核申請的教育考試機構、教育行政部門應對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和適用的依據等進行審查,并在受理后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作出復核決定:
(一)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決定撤銷或者變更:
1.違規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處理程序的。
做出決定的教育考試機構對因錯誤的處理決定給考生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補救。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對復核決定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立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人員的相關信息。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中記錄的信息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刪除、變更。
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可以依申請接受社會有關方面的查詢,并應當及時向招生學?;蛘邌挝惶峁┫嚓P信息,作為招生參考條件。
第三十一條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及時匯總本地區違反規定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處理情況,并向國家教育考試機構報告。